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
委托代理人:杨爱伟,河北迈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50岁,汉族,住顺平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利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周 琳
书记员:葛孟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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