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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占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建丽,河北冀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
原告刘占领与被告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刘占领以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占领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刘占领承担。
审判员 贾在峰
书记员: 裴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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