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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杨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斌,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欠原告货款18865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杨某刚投资开办河北宏伟制衣有限公司,被告从原告处购买生产及生活用煤,截止2016年2月17日共欠原告煤款88650元,由被告杨某刚为原告出具欠条,并自愿由被告个人承担还款义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没有承担还款义务,严重损害到原告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其他损失。故此,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如上所求。被告杨某刚辩称,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是河北宏伟制衣有限公司,而非被告本人,故原告应起诉的被告为河北宏伟制衣有限公司,不应起诉杨某刚本人。杨某刚出具欠条并非自愿,而是原告多人强迫出具。故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刘某某经营煤炭生意,被告杨某刚从原告处多次购买生产及生活用煤。河北宏伟制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杨某刚。2016年2月17日,杨某刚给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条截止2016年2月17日,共欠刘某某煤款共计188650元壹拾捌万捌仟陆佰五拾元,在此之前河北宏伟制衣有限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出具给刘某某票据和欠条等全部作废。以上款项由杨某刚个人承担还款义务。欠款人:杨某刚2016年2月17日。”该欠条出具后至起诉前,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均以资金紧张为由推脱未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欠条及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杨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斌、被告杨某刚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被告方书写的欠条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应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杨某刚应履行给付原告煤款的义务。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煤款18865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被告的关于该条是原告多人强迫后出具的抗辩理由,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对被告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50%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的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讼请求,予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刘某某货款18865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74元减半收取计203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高卉君

书记员:高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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