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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承德市博大通讯器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
承德市博大通讯器材商贸有限公司
滕秋芳(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
薛勇

原告刘某某,河北省滦平县人。
委托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博大通讯器材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组织机构代码73024293-3
法定代表人胡选辉,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滕秋芳,河北浩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勇,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承德市博大通讯器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承德市博大通讯器材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张连军
审判员:赵晓月
审判员:刘庆禄

书记员: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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