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陈华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李兆荣(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初文龙
王某花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华军,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兆荣,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初文龙。
被告王某花。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初文龙、被告王某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初文龙、被告王某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初文龙、被告王某花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初文龙、被告王某花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姚金丽
审判员:刘东伟
审判员:马琴
书记员:潘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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