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安平县安平镇东会沃村人。
委托代理人:苑兰虎,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玮,河北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田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田某某银行存款11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保险单,单号为150000150015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田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张跃兰 审判员 李彦爽 审判员 陈 玮
书记员:商又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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