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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上海竹金工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上海竹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童愚,上海纽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上海竹金工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刘某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李  菁

书记员:张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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