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金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定兴县,。
被告:陈某,男,住定兴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高里乡三农保险服务部,住所地定兴县高里乡景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26MA0879J757。
被告:颜廷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
被告:北京众和顺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元阳水村二区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08KY52H。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远洋大厦F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801628594C。
原告刘某与被告张金利、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高里乡三农保险服务部、颜廷乐、北京众和顺昌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判员 齐鹏
书记员:马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