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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魏某某等与魏某某、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原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原告魏本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原告魏本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委托代理人陈景、汪银,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被告徐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孝感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文化路***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8081466-9。负责人陶俊明,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邬建强,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魏某某、魏本志、魏本军诉被告魏某某、徐某某、财保孝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魏某某、魏本志、魏本军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魏某某、魏本志、魏本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魏某某、魏本志、魏本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魏某某、魏本志、魏本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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