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原告魏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广水市。
原告魏本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原告魏本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魏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孝感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文化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8081466-9。
负责人陶俊明,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邬建强,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某某、魏某某、魏本志、魏本军诉被告魏某某、财保孝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某某、魏某某、魏本志、魏本军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魏某某、魏本志、魏本军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魏某某、魏本志、魏本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由原告刘某某、魏某某、魏本志、魏本军负担。
审判员 宋雯
书记员:普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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