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张兴安(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关进峰(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
宜昌兆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邹杰(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兴安,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关进峰,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兆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156-1号。
委托代理人邹杰,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宜昌兆东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51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向淑萍
书记员:钟圆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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