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永斌,河北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优速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区乏马村乏段路8号。
法定代表人:苗春慧,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河北优速快递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建业路6号。
负责:孙志辉。
被告:赵立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被告:李洪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河北优速快递有限公司、河北优速快递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赵立明、李洪生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国新
书记员: 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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