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文魁,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人。
被告:韩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曹某某、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曹某某的起诉。
审判长 李玉敏
审判员 张丽
人民陪审员 胡玉巧
书记员: 唐珍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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