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魏东(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
李某
余红斌(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东,湖北勤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为起诉、参加诉讼、签收法律文书;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代为调解,提起上诉、撤诉,代为申请执行等等。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余红斌,湖北君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已与被告庭后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已与被告庭后达成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廖世长
审判员:付强
审判员:涂晓玲
书记员:高邦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