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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点军区,
委托代理人:杨松宜,宜昌市伍家岗区海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徐国涛,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到庭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80-A号。
负责人:战胜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爱武,杨利红(实习),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某某所有的鄂E×××××号小型客车予以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告陈某某所有的鄂E×××××号小型客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莉

书记员: 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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