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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操某某、李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本市。
委托代理人黎先明,男,湖北名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操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本市。
被告李某某(被告操某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址同上。
被告胡进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本市。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操某某、李某某、胡进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峰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黎先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操某某、李某某、胡进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原告刘某某在被告操某某承包的工地上务工,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操某某向原告刘某某就下欠劳动报酬出具了欠条,被告胡进军在欠条上做保证,该债务发生在被告操某某、李某某夫妻存续期间内,被告操某某欠原告刘某某劳动报酬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刘某某要求被告操某某夫妻支付下欠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胡进军承担连带支付责任的诉讼请求与法有据,一并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操某某欠原告刘某某劳动报酬39000元及利息(计息时间从2016年9月20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时止),由被告操某某、李某某夫妻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付清。
如逾期不付,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被告胡进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操某某、李某某、胡进军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峰

书记员: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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