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宜都市人,户籍地湖北省宜都市,现住宜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守强,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户籍地湖北省松滋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西陵一路10号墨池苑3号楼一楼、二楼。
负责人:李文灿,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刘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裴芝梅
书记员: 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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