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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闵某某、武汉昌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光武,湖北诗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永祥,湖北诗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武汉昌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湖北省江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江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退休,住湖北省江湖市。
被告:武汉昌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东荆街东城垸农场(东城垸棉站)2栋1-2层。
法定代表人:闵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江洲,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退休,住湖北省江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闵某某、武汉昌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8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高桂云

书记员: 明子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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