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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刘某、刘某、刘某、胡某诉熊某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盛庆华(湖北天门法律援助中心)
刘某
刘某
刘某
胡某
熊某
金晓葵(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徐丰华,湖北法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
委托代理人盛庆华,天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
委托代理人金晓葵,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刘某、刘某、刘某、胡某因与被上诉人熊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门市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门市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30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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