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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刘兴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侯锁良(河北定州北城兴华法律服务所)
刘兴达
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侯锁良,定州市北城兴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兴达。
委托代理人田浩景,河北王笑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地址:保定市高开区天鹅路338号科技示范楼6层。
代表人闫雪勇,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刘兴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高开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郑亚玲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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