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小果,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颖,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刘宗运之子),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田,农民,涞源县烟煤洞乡隋家庄村277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常来,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昌,1937年12月31日,农民。
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高洋,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2013)涞民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 硕 代理审判员 赵鹏壮 代理审判员 徐 超
书记员: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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