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劲松,男,生于1974年6月31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李军,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超,湖北长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尤某和,男,生于1958年9月24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原告刘劲松诉被告尤某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受理。2016年10月31日原告刘劲松以证据不充分,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劲松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103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劲松负担。
审判员 陈振远
书记员:刘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