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劲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刘焕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孙书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孙成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李进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韩树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住河间市,。原告:孙世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李均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赵克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米中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献县,。原告:孙书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孟春耕,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张全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张士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王春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刘堪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葛英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刘江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胡亮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赵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张吉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刘培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成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原告:张中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苑桐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彭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刘长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方亚楠,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张宁宁,男,1987年2月25日��,汉族,住河间市,。原告:韩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赵石磊,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张敬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赵玉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李增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李恩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刘小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刘均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孙传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张金良,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张文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刘海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左福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刘占青,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张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韩增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李锦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刘振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黄洪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张新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张金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王凤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刘风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李增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苑连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张建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孙二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刘鹤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苑潮凤,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张志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胡会欣,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张盼,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王海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刘金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张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张建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告:张京京,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原告:张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欣,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州安凯特电缆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地址河间市故仙乡沧保路北侧新华工业城,信用代码:xxxxY。负责人:ZengHongSheng,总经理,法裔华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咏竹、董博文,公司职员。原告赵玉明、苑潮凤、刘小雪等68人诉被告常州安凯特电缆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玉明、苑潮凤、刘小雪等68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欣、被告常州安凯特电缆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咏竹、董博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米中海、黄洪杰、张建伟、孙二旺、刘鹤起、张志刚、胡会欣、张盼、王海龙、刘金成、张钢、张建伟、张全亮、赵玉明、孙传芝、张某某、苑连胜、左福勤、刘占青、苑桐洋、苑潮凤、赵石磊、赵克山、张金良、彭健、孙成檩、刘振峰、张文浩、刘长江、葛英杰、成龙、孙书凯、王春影等33人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被告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自原告入职至2016年10月31日期间少支付的加班工资100万元。事实与理由:原告是被告处的职工,双方都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但合同中未明确工资标准。被告在给原告发放工资时给申请人的“员工工薪分放明细单”记载,原告的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技能津贴、特殊津贴、绩效资金等构成。原告在工作期间,被告经常安排原告加班、加点。按照《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明确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本人当月实发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标准。但被告在给原告发放加班费和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时,没有按照《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来计算加班费,违反了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为此给原告少计算了加班加点工资100万元,侵犯了原告作为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原告不服河间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故提起诉讼。被告常州安凯特电缆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辩称,一、河间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河劳人仲案(2016)第94号仲裁裁决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1、通过原告起诉的事实及理由,我方认���双方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有争议,关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13条第3款的适用有一个前提条件,未明确约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才能适用该条款。已经明确约定劳动者工资标准的,遵循的是约定优先原则。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被告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中第8条已经约定了被告按工资分配制度确定原告的工资,被告的蓝领工资体系中详细的规定了工资的各项内容,是有明确的工资标准,并且对加班及缺勤扣款的基数也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因此被告与原告关于加班工资基数的争议是不能适用以上第3款,应以双方的约定进行确认。2、被告的工资制度蓝领工资体系中第4.2条约定,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合起来成为固定工资,加班工资缺勤扣款均以固定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此项工资制度已经与员工代表协商确定,履行多��,没有员工提出异议。3、在实践中我方向被告发明确的书面工资条,明确的表明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各种津贴、绩效奖金、加班工资等,且提醒员工,对工资条上的各项如有异议可以提出,我方在员工手册8.2条也指明工资支付如有错误可向您的上司或人力资源部提出,但是原告从未对加班工资提出异议。二、我方认为原告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支付入职之日至2016年10月31日少交的加班工资,原告需自行证明其入职至2015年4月这段时间加班存在的事实,否则即便是退一步抛开加班基数的争议,被告也只需支付给原告自2015年4月至2016年10月31日所谓的少付的加班工资。综上被告是以约定的加班基数来计算加班工资,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且也是以此约定的基数来计算员工未出勤的扣款是公平合理的。经开庭审理,原告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成龙与被告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其他原告的劳动合同与成龙的劳动合同基本一致),证实在劳动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工资标准。2、原告成龙的工资发放明细单,证实原告存在加班的事实,以及加班天数和加点天数。被告常州安凯特电缆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的质证意见:对于证据1,劳动合同我方认可其真实性,但是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劳动合同恰恰证明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工资标准。这份劳动合同的版本是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制定的标准版本,是经过河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版本,所有的条款的设置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司完全依照此合同与原告对工资进行明确约定。合同的第8条是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我方依法制定了蓝领的工资制度。细化了工资标准。如果原告认为工资标准不能确定,那么这么多年��员工凭什么来领取工资的。多年来也未提出异议。对于证据2,工资明细单真实性无异议。能证实我方发放工资的时候是以书面的形式发放工资条的,工资条上各项工资标准明确,员工是知道工资标准及各项内容的。被告常州安凯特电缆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提交下列证据:1、米中海、刘艳东、孙书通、方亚楠、XX平、王增双、张盼劳动合同书7份,证实在合同中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工资标准。2、蓝领工资发放体系一份,证实双方已经依法明确约定了加班及缺勤扣款的基数及工资标准。3、员工手册及承诺书,证实员工对工资是有异议权的,员工承诺遵守工资规章制度。当然包括蓝领工资发放体系的内容。以上证据证实双方已经依法就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做了明确的约定,我司发放的加班工资的计算,符合法律规定。4、2016年6月至11月员工工资发放明细,证实我司已经按照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及加班费的计算标准足额发放了工资,并无违法,原告也并无异议,工资表中各个项目及金额清晰明确。5、工资单空白样表一份,证实已经提醒了员工对工资有异议权。但是从未有员工提出加班费的异议。原告的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据2,并未通过合法形式订立,也未向原告公示或送达,该工资蓝领体系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发放加班工资的依据。该工资蓝领体系在劳动合同中并未约定作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在计算加班工资时,不能参考蓝领工资体系。证据3,同样该证据并未经法定程序制定,也未向原告公示或送达,该员工手册不产生法律效力,其中在最后员工承诺部分并没有原告的签字确认。证据4,无异议。证据5,员工关于工资的异议属于劳动争议的一部分,关于异议期法律做了相关的规定���并不能依据被告的10天的异议期,是否提出异议是原告的权利。在10天内没有提出异议,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期,原告完全可以在10天之后,法律异议期内提出异议。原告提出仲裁请求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是行使异议权。通过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作如下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4,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3、5提出异议,对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约定按被告方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而被告给原告每月的工资发放明细单中加班、加点工资计算明细是与被告制定的蓝领工资发放体系中规定的加班、加点制度是一致的,虽原告对证据2、3质证意见称未经公示或送达,但综合双方的证据来看,原告方对被告支付的加班、加点的工资计算方式是明知的,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3、5的证据效力予以认定。综合当事人陈述和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出如下认定:原告刘劲松等35人均与被告常州安凯特电缆有限公司河间分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均具备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第八条约定:劳动报酬按被告依法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确定。常州安凯特电缆有限公司制定的蓝领工资发放体系中规定,工资结构为固定工资+津贴+奖金的形式,其中固定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津贴包括技能津贴、工龄津贴、特殊津贴,奖金包括绩效资金、年终资金奖金,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以固定工资为计算基数,如此基数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加班、加点工资,此加班、加点工资数额及计算方法均在被告给原告每月的员工工资发放明细单中有明确体现,被告对原告的加班、加点工资均按此标准逐月给原告进行了发放。本院认为,《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约定以下工资内容:(一)支付标准;(二)支付项目;(三)支付形式;……。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未明确劳动者工资标准的,以本人当月实发工资总额作为支付加班或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计算标准。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通知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本条的“工资”,实行计时工资的用人单位,指的是用人单位规定的其本人的基本工资,……。”。从以上规定来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应当约定工资支付标准,在没有明确劳动者的工资标准的情形下,加班、加点的工资计算标准才以劳动者本人当月实发工资总额计算。本案中,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就劳动报酬进行了约定,且工资计算标准,在被告制定的蓝领工资发放体系及每月给原告员工工资发放明细单中均有明确体现,双方约定加班、加点工资基数按固定工资计算(在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形下)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被告方也按此标准对原告的加班、加点工资按时进行了发放,被告方实际履行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加班、加点工资,故对原告要求按实发工资总额计算加班、加点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劲松等35人要求被告按工资总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的诉讼请求。诉讼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成东峰
审判员 陈金薇
审判员 李占峰
书记员:白艳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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