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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委托代理人:魏琳钧,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54元,减半收取1127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香暖
书记员:刘历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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