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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魏琳钧,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254元,减半收取1127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冯香暖

书记员:刘历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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