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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力彬与大庆市红岗区天宝玻璃钢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力彬,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晟涛,黑龙江苑晟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黑龙江苑晟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红岗区天宝玻璃钢厂,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杏五井南八路。
经营者:毛美强,男,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力彬与被告大庆市红岗区天宝玻璃钢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申请亦是其依法自由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力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孟庆达 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 人民陪审员  杨晓霞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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