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力彬,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晟涛,黑龙江苑晟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黑龙江苑晟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红岗区天宝玻璃钢厂,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杏五井南八路。
经营者:毛美强,男,195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力彬与被告大庆市红岗区天宝玻璃钢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该申请亦是其依法自由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力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孟庆达 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 人民陪审员 杨晓霞
书记员: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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