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霍广林(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陈笑岐(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
(2016)黑1222民初145号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霍广林,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笑岐,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50元,保全费52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50元,保全费5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唐立军
审判员:刘海波
审判员:郝天雪
书记员:张学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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