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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吴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霍广林(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陈笑岐(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

(2016)黑1222民初145号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霍广林,黑龙江洪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笑岐,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50元,保全费52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7.50元,保全费5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唐立军
审判员:刘海波
审判员:郝天雪

书记员:张学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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