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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副官、周某某等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副官
周某某
刘副官
刘长虹
陈进保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副官。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副官。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刘长虹。
委托代理人:刘副官。
委托代理人:陈进保,吉安市法律援助处工作人员。
再审申请人刘副官、周某某、刘长虹因起诉不予受理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立终字第0037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副官、周某某、刘长虹申请再审称:1.武汉核动力运行研究所是国有企业,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07)洪民初字第237号案件中,该所证明其为科研事业单位的证据是伪造的,而法院对此未经质证,即将劳动纠纷案件错误定性为人事争议案件。刘副官、周某某、刘长虹曾就工伤责任赔偿向法院起诉,该案一审被裁定驳回起诉,后上诉到二审法院并在审理过程中撤诉,现刘副官、周某某、刘长虹再行主张工伤责任赔偿,法院应当受理。2.一审没有组成合议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二审没有通知当事人参加,剥夺了当事人辩论的权利。刘副官、周某某、刘长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1.刘副官、周某某、刘长虹曾就刘进根工亡责任赔偿问题向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7年12月作出了(2007)洪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裁定,驳回刘副官、周某某、刘长虹的起诉。刘副官、周某某、刘长虹不服此裁定,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以刘进根被宣告死亡系因放射性工作病因所致、应先经认定而再行起诉主张工伤赔偿和财产继承为由,于2008年7月30日撤回上诉,即(2007)洪民初字第237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副官、周某某、刘长虹申请再审称(2007)洪民初字第237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武汉核动力运行研究所提供伪造证据,但该事由涉及另案中对证据认定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现刘副官、周某某、刘长虹在无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的起诉条件,原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2.关于刘副官、周某某、刘长虹所称一、二审程序违法的问题,因本案经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而裁定不予受理,二审法院亦审查后予以维持,并无审判程序违法的情形。
综上,刘副官、周某某、刘长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副官、周某某、刘长虹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1.刘副官、周某某、刘长虹曾就刘进根工亡责任赔偿问题向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7年12月作出了(2007)洪民初字第237号民事裁定,驳回刘副官、周某某、刘长虹的起诉。刘副官、周某某、刘长虹不服此裁定,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又以刘进根被宣告死亡系因放射性工作病因所致、应先经认定而再行起诉主张工伤赔偿和财产继承为由,于2008年7月30日撤回上诉,即(2007)洪民初字第237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副官、周某某、刘长虹申请再审称(2007)洪民初字第237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武汉核动力运行研究所提供伪造证据,但该事由涉及另案中对证据认定的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现刘副官、周某某、刘长虹在无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又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规定的起诉条件,原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2.关于刘副官、周某某、刘长虹所称一、二审程序违法的问题,因本案经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而裁定不予受理,二审法院亦审查后予以维持,并无审判程序违法的情形。
综上,刘副官、周某某、刘长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副官、周某某、刘长虹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周冬丽
审判员:丘平
审判员:陈艳萍

书记员: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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