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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方某某、尤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亦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祺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尤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方某某、尤某某共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刘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刘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杨爱萍

书记员:刘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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