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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毛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学,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佳青,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毛某某股权回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连国

书记员:徐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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