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罗田县瑜王食府业主,住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金中,罗田县凤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罗田县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新国,湖北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刘某诉被告罗田县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4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瞿学知 审 判 员 金友玲 人民陪审员 刘胜松
书记员:陈佳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