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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利诉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委托代理人高双,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某,女,汉族,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田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高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田某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田某某在原告刘某某处赊购玉米,并为原告出具欠据,故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主张权利,被告应当履行给付义务,并按约定给付原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某某给付所欠原告刘某某玉米款5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二、被告田某某给付原告刘某某以本金5万元月利1分计算的利息,自2013年12月27起至田某某履行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给付义务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田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审判长  徐冬华 审判员  韩凤波 审判员  单立群

书记员: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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