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蔡勇(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何某某
陈峥(北京玉言律师事务所)
尚某某
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蔡勇,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峥,北京玉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尚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何某某、尚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蔡勇,被告何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峥、被告尚振坤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何某某辩称,对事故本身没有异议,对造成的原告的损失医疗费损失要求质证,在合法范围内予以承担;本人没有正常收入,生活困难请酌情判决。
被告尚某某辩称,我与何某某只是朋友,我的车是无偿借给何某某使用的,发生的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何某某赔偿,请法院驳回对我车辆的保全。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唐山市公安警察支队唐曹高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应予采信。原告损失医疗费55390.85元,本院予以确认,由被告何某某赔偿;被告尚某某主张事故车辆系被告何某某无偿借用,原告有异议且被告证据不足,车辆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和有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人民币55390.85元,被告尚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诉讼费用,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应当自上诉期届满次日起在7日内预交,逾期本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唐山市公安警察支队唐曹高速大队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均未提出异议,本院应予采信。原告损失医疗费55390.85元,本院予以确认,由被告何某某赔偿;被告尚某某主张事故车辆系被告何某某无偿借用,原告有异议且被告证据不足,车辆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四条 、第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和有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
被告何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人民币55390.85元,被告尚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长:王树宁
书记员:,逾期由原告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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