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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广州叶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
广州叶某某服饰有限公司
田园(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叶某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东漖北路560号(南楼)828室。
法定代表人马庆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园,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牛俊杰。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广州叶某某服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牛俊杰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齐民知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于2010年3月17日向上诉人刘某送达《预缴诉讼费通知书》,上诉人刘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杨兴明
审判员:刘淑敏
审判员:李锐

书记员:付兴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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