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凡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松滋市人,住松滋市,特别授权代理,系松滋市新江口镇谢家渡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湖北东辰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松滋市城东工业园区永兴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肖顺美,湖北东辰电气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斌,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刘某与被告湖北东辰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某于2019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刘某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未经过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张涛
书记员: 王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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