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住高碑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绍辉,河北厚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住定兴县,。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8年3月2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计37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员 齐鹏
书记员: 任洪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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