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七台河市新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明战,黑龙江凯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024561043XB(8-1),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通达街14号。法定代表人:狄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起飞,黑龙江新时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顺茂,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电信国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吕顺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3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于2018年4月18日以为更好保护自己利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903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准许刘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刘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刘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继忠
审判员  汤文光
审判员  孙国军

书记员:焉庆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