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依安县,现住辽宁省。
委托代理人刘文献,黑龙江鹏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住黑龙江省依安县。
被告依安县重要生产资料综合市场,住所地黑龙江省依安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
投资人陈玉芝,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3,该企业经理。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崔显庭,黑龙江鸿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梁某某、依安县重要生产资料综合市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于2017年2月8日、3月3日依法由审判员李利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文献、被告梁某某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崔显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非经依法扣押,任何人不得以扣押财产的形式主张权利。被告梁某某以扣押财产的形式为被告依安县重要生产资料综合市场主张债权是违法的,应予以返还财产,因非法扣押财产造成的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被告梁某某系为被告依安县重要生产资料综合市场的债权而非法扣押原告车辆,系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依安县重要生产资料综合市场承担。原告刘某某拖欠被告依安县重要生产资料综合市场租赁费在先而引起被告非法扣押车辆,对此具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被告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四)、(六)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依安县重要生产资料综合市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日内返还原告刘某某扣押的“柳工50”铲车一台。
二、被告依安县重要生产资料综合市场赔偿原告刘某某扣押柳工50”铲车租金损失42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5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被告依安县重要生产资料综合市场负担,与上款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上述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逾期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审判员 李利
书记员: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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