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有明,河北宣化钢铁公司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武高贵,河北天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宣化区河子西乡下八里村村民,住该村。身份证号:xxxx。
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河子西乡下八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系该村。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陈磊,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常艳霞,河北海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张家口市宣化区河子西乡下八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下八里村委会)用益某某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有明、武高贵、被告下八里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常艳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刘某某起诉依据的事实系因其承包地的使用权和杨某某宅基地的使用权所引发的纠纷,故本案系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的,应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某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在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由本院退还刘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吕书宇 审判员 梁春霞 审判员 蒋怡念
书记员:李璇 附法律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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