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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李兆荣(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原告刘某某,住隆化县。
委托代理人李兆荣,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李某某,住隆化县。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徐红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兆荣,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邻经营菜摊,应和睦相处。双方发生争执时,被告用木棍将原告打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在双方发生争执时,未采取合理方式解决,而是与其互骂、厮打,亦有过错,对此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受伤后,理应就近隆化县内医院诊断治疗,却到更远的承德市内医院住院治疗,对其主张的交通费500元,本院予以保护200元。参照医嘱和原告的损伤部位可酌情确定原告误工天数为20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974.6元(按经济损失5678元的70%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175元。诉讼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原、被告相邻经营菜摊,应和睦相处。双方发生争执时,被告用木棍将原告打伤,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在双方发生争执时,未采取合理方式解决,而是与其互骂、厮打,亦有过错,对此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原告受伤后,理应就近隆化县内医院诊断治疗,却到更远的承德市内医院住院治疗,对其主张的交通费500元,本院予以保护200元。参照医嘱和原告的损伤部位可酌情确定原告误工天数为20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3974.6元(按经济损失5678元的70%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75元,被告负担175元。诉讼费用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长:徐红敏

书记员:郭益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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