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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高强(黑龙江中直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卢政峰(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东风区。
委托代理人高强,男,黑龙江中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佳木斯市东风区。
委托代理人卢政峰,男,黑龙江牛国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强,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政峰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4000元;2、追偿被告垫付款2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原为原告兄弟媳妇,弟弟去世后,原告仍经常周济被告。
2012年12月,被告欲交养老保险,缺少资金,请求向原告借款14000元,原告将14000元交给朋友XX,由XX将此款交到被告养老金账户上,交保险金时被告又向XX借款3000元,2013年春原告代被告还给XX2000元,原告有权向被告追偿。
2016年7月31日原告向被告索要欠款16000元,被告拒不还款。
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欠款16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李某某辩称,原告所诉欠款不存在,被告从未向原告借过钱,被告养老金是自己交的,与原告无关。
被告也没向XX借过钱。
被告与原告弟弟因感情不和离婚十余年,为此,原、被告双方关系很不好,经常吵闹,还因此闹上法庭,原告怎能借钱给被告,所以原告所诉事实不存在,请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刘某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3份证据:
证据一、周晓华证人证言,证明2012年11月,原、被告到证人处咨询办养老保险相关事宜,后来被告和证人说办养老保险的钱是原告出的,没有看到原告给被告拿钱。
经庭审质证,被告李某某认为:对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证人在回答律师发问时态度紧张,回答含糊其词,证人也没有看到原告给被告拿钱,只是听说,从证人对被告的态度,证人有点倾向原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证人是听被告说交养老保险的钱是原告给拿的,并没看到,被告向原告借款的经过,该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存在借贷关系。
证据二、证人XX的证言,2012年年底,原告找证人给被告办养老保险,证人和被告去劳动大厦,要交钱,缺3000元,证人借给她了,后来被告还了1000元,差2000元没还,2013年春节后,原、被告一起到证人家,说我欺负被告,欠的2000元钱不还了。
后来证人找原告要钱,原告把2000元钱还给证人。
经庭审质证,被告李某某认为:对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两位证人所述不相符,证人XX在作证发言时,多次提到自己记性不好,事情已经过去几年,自己记不清了,但证人陈述原告借款时确记得非常清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证人是听被告说交养老保险的钱是原告给拿的,并没看到,被告向原告借款的经过,该证据不能证明原被告存在借贷关系。
证据二、证人XX的证言,2012年年底,原告找证人给被告办养老保险,证人和被告去劳动大厦,要交钱,缺3000元,证人借给她了,后来被告还了1000元,差2000元没还,2013年春节后,原、被告一起到证人家,说我欺负被告,欠的2000元钱不还了。
后来证人找原告要钱,原告把2000元钱还给证人。
经庭审质证,被告李某某认为:对证言的真实性有异议,两位证人所述不相符,证人XX在作证发言时,多次提到自己记性不好,事情已经过去几年,自己记不清了,但证人陈述原告借款时确记得非常清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冷绪光

书记员: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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