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委托代理人:李振田,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建松,河北李振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并无违反法律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345元,共计299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 孙卫华
书记员:杨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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