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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麻某某、王桂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浦文达,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麻某某(曾用名麻军停)。
被告:王桂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麻某某、王桂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桂东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关于撤回对被告王桂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桂东的起诉。

审判员 赵 彩 虹

书记员:欧阳丽梅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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