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凤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馆陶县,。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邱县人,。委托代理人郭振峰,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军威,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邱县人,。委托代理人郭振峰,邱县新城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凤某与被告赵某某、赵军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原告刘凤某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凤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原告刘凤某承担。
审判员 赵为华
书记员: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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