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凤伶与梁某某、梁某某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凤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
被告:梁春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

原告刘凤伶与被告梁某某、梁某某、梁春玲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刘凤伶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凤伶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泽坡

书记员: 赵冲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