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申建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20层。
法定代理人:陈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娟,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申建通、中交公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石磊 代理审判员 郑彦格 代理审判员 陈淑宁
书记员:李晓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