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刘某与申建通、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被告:申建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强,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20层。
法定代理人:陈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娟,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申建通、中交公二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8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石磊 代理审判员  郑彦格 代理审判员  陈淑宁

书记员:李晓丹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