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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湖北省航道工程公司、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吴求,湖北楚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航道工程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五檀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李求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丹,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36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学军,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金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上列原告刘某诉被告湖北省航道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省航道公司)、被告湖北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路桥集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柯亚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柯亚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翠玉、王跃佳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结束后,本案经当事人申请进行庭外调解,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W5-6项目部由被告省航道公司与港路工程公司共同管理,被告省航道公司从2011年7月开始停发原告工资又在当月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并持续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说明其对原告刘某在W5-6项目部工作的事实是知晓并认可的,其主张原告自行离职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省航道公司主张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5月停缴社会保险之时解除,但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就解除事宜作出相应处理,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劳动关系解除时间确定为原告自认被口头告知之时即2015年3月。原告主张其从2014年6月起按照被告省航道公司的要求回家待岗,但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其主张亦不予采信。因原告刘某在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未向被告省航道公司提供劳动,故对此期间的工资应当按照当时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即13000元(1300元/月×10月)。被告省航道公司在原告法定产假期内口头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原告赔偿金80000元(5000元/月×8月×2)。原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生产,应当享有相应的待遇。因被告省航道公司停缴社会保险,致使原告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被告省航道公司应按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向原告支付费用。造成原告无法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因此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被告省航道公司承担,其应与原告一同到生育保险部门核准报销标准,并按核准后的数额支付给原告,非因原告原因逾期不能报销的,由被告省航道公司全额支付原告生育费用10,304.54元。因被告省航道公司未提交其公司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额,应承担不利后果,生育津贴按原告本人的月平均工资5000元予以计算较为合理,即15000元(5000元/月×3月)。原告的诉讼请求中,2008年2月至2008年6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超额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不予支持。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系增加的诉讼请求,属于独立的劳动争议,未经前置程序,不宜在本案中一并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省航道工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0000元;
二、被告湖北省航道工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2014年6月至2015年3月的工资13000元;
三、被告湖北省航道工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生育医疗费10304.54元;
四、被告湖北省航道工程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某生育津贴15000元;
五、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0元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柯亚兰 人民陪审员  王跃佳 人民陪审员  周翠玉

书记员:梅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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