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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高春生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刘某某
刘建铭(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
高春生
曹玉山(河北石家庄灵寿北环法律服务所)

原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行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铭,河北英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春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玉山,石家庄市灵寿北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高春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负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高永会

书记员:段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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