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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廖某某、石某某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委托代理人:万品,湖北伸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廖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被告:石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廖某某、石某某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姜大良独任审理,于2017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万品、被告廖某某、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姜大良

书记员: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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