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
任国民
韩三龙
定兴县黄金台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宋仕斌(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
原告刘某,住定兴县,现住定兴县。
委托代理人任国民,男。
住址定兴县定兴镇车站村113号。
委托代理人韩三龙,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兴县黄金台宾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洪伯,该公司经理。
地址定兴县通兴东路北侧156号。
委托代理人宋仕斌,河北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定兴县黄金台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因已超出诉讼时效为由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韩春玲
审判员:刘俊锋
审判员:于辉
书记员:李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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