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
王玉娟(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
徐荣勇(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
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
裴大财
刘某某
原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玉娟,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荣勇,湖北子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路运通大厦3F。
法定代表人张金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裴大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裴某某、刘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原告刘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裴某某、刘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776元,撤诉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以与被告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刘某某达成调解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原告刘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对被告福建省泉州市东海建筑有限公司、裴某某、刘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776元,撤诉减半收取888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长:蒋国栋
审判员:肖恒增
审判员:李庆利
书记员:邱联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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